房产归属
出现先后两份遗嘱
小李的母亲系一家央企的高管,不幸在两年前患上癌症,并于去年医治无效身亡。得此噩耗,小李在悲痛之余,他想起向来疼爱自己的母亲曾给他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写明,若自己身亡,将一套价值百万房产由儿子小李继承。
小李料理完母亲的丧事后,便拿着母亲的自书遗书找到姥姥张某。不料,张某当场拿出另一份小李的母亲请律师为自己代书的遗嘱,遗嘱中除表达自己当时的身体状态外,还特别提到了房产归张某继承。张某认为,这就是小李的母亲对其财产做出重新划分的表示,应遵从小李母亲的临终意思,房产应由张某继承。
看到母亲的第二份遗嘱,小李伤心不已。同时,他与从小亲密的姥姥张某间也因突然冒出的这封遗书发生了争执。本是血浓于水的一家人,因此陷入纠纷。之后,小李的姥姥张某将小李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主张其独享继承权。
对簿公堂
呈上立遗嘱时录像
小李辩称,小李母亲第一份亲笔书写遗嘱已明确将房屋完全赠予自己,该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张某所提供的遗嘱系代书遗嘱,该遗嘱存在瑕疵,应属无效遗嘱。
庭审中,张某认为此房屋系小李的母亲个人所有,生前请律师代书的第二份遗嘱合法有效,自己有权依据遗嘱继承房屋。张某提供小李母亲在此遗嘱形成过程的录制录像。
录像中,小李的母亲说,在去世后,将其名下的房屋由小李的姥姥继承,以报答姥姥对其多年的养育之恩。小李的母亲表示将以前立过的遗嘱修改、作废,以现在的遗嘱为准。小李的母亲表述其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没有人对其进行欺骗、诱导、胁迫,此遗嘱完全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代书律师及见证人全程见证遗嘱书立的过程。
法理说明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李母亲所立第一份遗嘱由小李母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小李的母亲所立的第二份代书遗嘱及此遗嘱形成过程的视频资料可形成有效证据链,小李的母亲将房屋指定由小李的姥姥继承。该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因此认定是小李母亲真实意思的表示。
因小李未能提交表明其母亲在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此遗嘱或其中内容有被伪造、被篡改部分的证据;本案中没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胎儿,因此小李母亲第二份代书遗嘱内容合法,确为小李母亲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该遗嘱有效。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小李母亲第二份代书遗嘱与第一份自书遗嘱内容相抵,因第一份遗嘱非公证遗嘱,该遗嘱与第二份遗嘱不同形式,且第二份遗嘱所立时间在后,故法院确认,以小李母亲所立第二份遗嘱为准。房屋由小李的姥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