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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业主家供暖温度不达标 起诉供暖公司获支持

来自:sy.zhuangyi.com日期:2016-01-29 14:16:58
室内温度不达标,沈阳大东区徐女士起诉供暖公司,要求返还采暖费。虽然徐女士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测温鉴定,但仍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判供暖公司返还徐女士三成采暖费。随沈阳装修网小编去了解下具体的事件起因,希望沈阳业主在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能以正确的方法来维权。

沈阳一业主家供暖温度不达标 起诉供暖公司获支持

供暖公司:开发商建楼不合格

徐女士在大东区有一处商业用房,面积96平方米左右。2013年11月,徐女士交了2013年—2014年度的采暖费3074元。

在采暖期,该商业用房室内温度一直不达标,温度在8℃至12℃。徐女士多次到小区物业公司、社区反映这一问题,但温度不达标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徐女士说,自从她2011年入住以来,房内供暖一直就不达标。她找过供暖公司,供暖公司说是开发商建楼不合格,让她去找开发商。“我把钱交给供暖公司了,供暖公司就有责任按标准供暖。”

法院:证据证明供热有问题

随后,徐女士将供暖公司起诉到大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三年的采暖费9222元,并补偿电费6000元等。供暖公司称,徐女士主张室内温度不达标,应找相关部门测温,但其没有申请测温,所以不同意退还采暖费。

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女士交了采暖费,供暖公司就应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供暖。徐女士的房屋在采暖期虽然没有进行过测温,但多名住户证明和该小区物业公司及社区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供暖公司供热温度确实存在一定问题。

因徐女士只提供了2013年—2014年采暖费发票,而未能提供其他年度的发票,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决供暖公司退回徐女士2013年—2014年度交付的3074元采暖费的30%,计922元。

供暖公司上诉:住户没测温

宣判后,供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供暖公司认为,房屋供暖温度不达标,是建设设计问题;另外,沈阳只规定保证住宅温度不低于18℃,徐女士的房屋不是住宅,是门市,门市供暖标准没有法律规定要达到18℃,徐女士将门市用作卧室使用,是改变房屋用途,且其主张室内温度在8-10℃之间,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测量,属证据不足。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女士交费后,和供暖公司形成了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关于室内温度不达标,在二审审理中,供暖公司明确承认整体问题,并说明是因整栋楼的供暖管线,室内供暖设施以及散热片不符合标准,造成整栋楼供暖都不达标。

按通常判断,徐女士所有的涉案房屋及所在建筑质量应经过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综合验收,其中包括对建筑供暖设施的验收,供暖公司也应是在对涉案房屋所在建筑的供暖设施整体验收后才接网进行供暖,并收取用户的采暖费用。供暖公司在接网供暖与用户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后,即应保证按供暖标准送热到用户,并应承担不能正常供热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供暖公司按照30%退返采暖费,并无不当。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供暖不达标可申请测温退费

主审法官表示,《沈阳市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明确提出,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标准是指在采暖期运行时间内,每日居室(卧室、客厅)温度不低于18℃。

如果用热户认为室温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用热户诉求后2小时内入户实施测温,不能按时测温的,应当向用热户说明情况并与其约定时间。

用热户两次以上提出测温诉求,供热单位未能按时入户测温的,用热户可向区供热办投诉,由区供热办入户测温。用热户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的,或者供热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测温的,由区供热办按照室温检测的方法规定进行入户测温,其检测结果可作为退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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