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装修网了解到:昨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了《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定制装修等方式,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绿色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信息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定制装修等方式,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全装修成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城市、镇规划区内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鼓励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连互通。
城市、镇规划区应当结合实际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
新建绿色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洗车用水等应当选用节水器具,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绿色建筑附属停车场或者停车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扶持政策,其中,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等清洁能源利用技术供暖制冷的绿色建筑,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应当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等。
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信息作不实宣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绿色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等信息的;(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等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信息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的内容的。
本文来源:华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