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魏丽(化名)在沈阳华府丹郡购买了一套住房,可时至今日仍没能入住。5月20日,魏丽拨打了沈阳晚报、沈阳网热线电话,详细讲述了这次购房让她遭遇的种种苦恼。
开发商拒不出示验收合格证
2011年8月27日,魏丽在华府丹郡买了一套8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总房款43万余元。魏丽与华府丹郡开发商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交房,逾期没交付的,开发商按日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双方还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必须经验收合格。开发商应出示相关证明,如果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文件不齐全,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2012年10月1日,魏丽接到开发商通知:“11月23日办理入住”。魏丽办理时要求查看房屋相关验收合格证,工作人员表示已经竣工验收了,但拒绝出示相关证件。魏丽拒绝办理入住。此后,魏丽曾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交房和询问竣工验收等事宜,开发商均没有正面答复。
2014年6月,魏丽调查发现,2013年7月24日华府丹郡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意味着已经通过竣工验收。魏丽气愤不已,开发商都拿到竣工验收合格证一年多了,居然不通知自己,还要求她必须补交之前的采暖费、物业费等,否则不予交房。
交房条件成官司焦点
房款交了好几年,时至今日仍无法入住。魏丽认为,这都是开发商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没有书面通知造成的。2014年12月19日,魏丽将开发商起诉到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要求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按期交房,并承担延期交房所产生的采暖费、物业费等责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所约定的“经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成为庭审中最大争议焦点。开发商认为,房屋已于2012年10月30日经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五方竣工验收,符合交房条件。另外,合同中没有约定必须出示验收合格证件。
经审理,法院最终确认开发商自行组织验收,对普通购房者是缺乏保障的,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严格审查才足以保障商品房工程质量的基本合格。房屋经备案登记合格并取得《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应为“验收合格”的基本标准。
逾期违约与否,一波三折
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查明,华府丹郡的《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等合格手续是2013年7月15日取得,所以在合同约定2012年12月31日交房期间,其验收合格手续并不完整,不能视为验收合格。
因开发商于2013年7月15日取得相关手续,该日也应视为实际交付日,违约金从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即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7月16日止,共计8400余元。关于魏丽主张因延期交房所产生的采暖费、物业费等请求,法院认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法院判决开发商给付魏丽逾期交房违约金8400余元,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魏丽。
当魏丽拿着判决书多次要求开发商交房时,开发商却坚持要求其补交齐从2012年11月至今的物业费、采暖费才给办理入住手续,才能给钥匙。
法院判决后,开发商仍不交房
此后,双方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月13日,记者电话与开发商主管交房的姜女士取得联系。姜女士表示,魏丽必须补交齐物业费、采暖费,才能办理入住。“法院只判决开发商赔付违约金和交付房屋,也没有判决魏丽必须补交齐这些费用,为何不给她办理入住?”面对这个问题,姜女士表示这事还应和地产营销、法务等部门协调处理。
魏丽说,自己多次找过开发商方面的姜女士等人要求交房,但其物业、营销、法务之间一直都是相互推诿。“虽然这条路挺难走,但一定会坚持走下去。”魏丽说,如果开发商仍拒不交房或仍要求其补交齐采暖费、物业费,自己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