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确定
备受关注的辽宁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确定了!据沈阳装修网了解,7月20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2017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
辽宁从2004年起,连续12年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均增幅在10%左右。经过连续12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已经从2004年的581元提高到2016年的2304元。此次调整,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
据沈阳装修网了解,今年按5.5%左右调整退休人员待遇,是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新形势做出的决策。下一步,我国还将研究建立兼顾各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合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辽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继续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将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实施。
【企业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63元。5.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挂钩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6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沈阳装修网了解到,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5元。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3元。
挂钩调整: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6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2.3%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