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屋被高层挡了光,开发商表示被挡光的不是居室而是阳台窗户,而且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所以不同意赔偿。4月5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结果,开发商的说法不能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挡光索赔遭拒
吴女士家住和平区雅安东路一居民楼。自从家附近南侧建起了一栋36层高的房屋,自家采光就受到了严重影响。吴女士说,因为没有阳光,家中潮湿阴暗,白天都需要长时间开灯照明,冬天更是阴冷,需要靠点电暖器来取暖。
吴女士找到高层住宅开发商索要赔偿,开发商拒绝赔偿。吴女士将开发商起诉到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各项损失21000余元。
开发商不愿赔偿
对此,开发商表示,吴女士诉讼请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实地勘查显示,吴女士家被遮挡的窗户系吴家厨房外阳台窗户,根本不属于居室,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中的“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开发商还表示,吴女士早已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因此不应取得遮光补偿。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经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日照分析,结论为吴家的日照不满足,其中吴家阳台窗户挡光时间为57分钟。
法院判决:
开发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被遮挡的窗户是厨房外侧的阳台窗户,但居室采光标准中的“居室”应以整个房产的用途予以解释,吴家房产一直作为家庭生活使用,按居室采光标准予以赔偿并无不当。
另外,虽然吴女士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但其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享有该房应有的权益,不因该房的租赁而剥夺应享有的权益。
开发商开发建设的高层居民楼给吴女士的房产采光造成了侵害,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参照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开发商应赔偿损失20104元。同时,因开发商的行为造成吴家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所以对吴女士索要1000元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
最终,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赔偿吴女士各项损失21104元。
房屋被挡光补充知识
新出台的《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规定,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如协商不成的,建设单位与被挡光居民可按不同区域级别、不同遮挡时间进行划分,给予每平方米260元——700元不等的一次性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