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只有将公共区域收益用于专项维修资金是允许的,除此之外都是不允许的
业委会告物业要广告费
大东区鹏利花园居民透露,物业公司在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10月,小区业主委员会将物业公司起诉到大东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广告款。对此,物业公司辩称,物业费收取低于物业的运营成本。因此公共区域广告费已用来补充业主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的部分。
物业公司叫苦连连,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
法院判广告费归业主
法院认为,公共区域广告费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处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广告费用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其资金的用途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
虽然物业公司提供了该公司的审计报告,证明其经营一直亏损,但该审计报告无法反映出公共区域广告资金的具体使用用途,同时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对于管理费收入与实际支出不足部分的缺口由开发单位支付,因此物业公司擅自使用公共区域广告费用的行为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因此对于物业公司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依法维持原判。主审法官表示,目前,小区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活动现象比较普遍,物业公司在未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下,只有将公共区域收益用于专项维修资金是允许的,除此之外都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