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购房款34万元,结果买房人粗心大意,竟多给付了2万元,而且时过近一年才发现,这多支付的购房款还能要回来吗?8月7日,沈阳装修网小编从东陵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已审结,法院判令张某返还王女士多支付的2万元购房款。
“马大哈”买房多付2万
2011年6月1日,沈阳市民王女士和张某通过中介签订了购房合同,花34万元购买了位于桃仙大街的一套住房。第二天,王女士的丈夫便将首付款16万元交给了张某。7月4日,张某将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等资料交给了王女士,并要求王女士付清尾款18万元。王女士的丈夫和张某一同去银行取钱,结果因为粗心大意,竟给了张某20万元。王女士说,事发后,她和丈夫都没有发现,随后又到外地去工作了。去年6月份,王女士办理入住手续时才发现多付了2万元购房款,遂找到张某索要。张某拒不返还,并声称多给付的2万元是给他的好处费。
卖房的称2万是好处费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到了东陵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返还多给付的2万元购房款。庭审时,张某解释称,王女士所购房子的真正房主并不是他,原房主委托他帮忙卖房,当时双方约定售价34万,张某可自行定价,多卖出的房款归张某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房屋中介和王女士、张某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34万元。王女士两次分别付款给张某16万元和20万元。房主收取房款后给王女士写下了“现房款已清,房屋已交”收条。
不当得利被判全数返还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购房款为34万,可王女士实际支付了36万。在王女士给付的36万房款中,房主收取了34万,张某收取了2万。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女士曾承诺给张某2万好处费的承诺,且张某承认收取了王女士多支付的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法院判令张某将多支付的2万元房款返还给王女士。